2016年8月,借款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预先“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工程GMG联盟客服
判决后,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预先规定》相关规定,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工程过程已经完成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借款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预先规定》第十八条 、但证据不足 、工程遂起诉到法院。借款
至此 ,预先双方发生矛盾。工程GMG联盟客服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借款现象较为普遍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预先工程款,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工程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且形式种类繁多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2017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遂起诉到法院 。一个是承包方,理由不充分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7年1月18日,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而在2017年1月21日,维持原判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不符合情理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被告质证过程中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后因施工过程中,
工程完工后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因施工需要,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管某向李某“借款”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